|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浙金婺卫公罚[2020]5号 | 金华市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床单、被套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床单、被套)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涉及用品用具数量在2种用品用具的,裁量幅度为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考虑当事人未保洁的顾客用品用具仅涉及床单、被套,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店内床单、被套已存放至保洁柜内。拟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床单、被套)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元(壹仟贰佰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0-06-04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