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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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滨湖交道罚〔2021〕00257号 | 无锡市滨湖区交通运输局 |
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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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 详情 |
2 | 姜堰交道罚字[2021]00035号 | 泰州市姜堰区运输管理处 |
2021年07月02日13时46分,镇江民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丁力驾驶苏L20171(黄)中型普通客车在姜堰区汽车总站红绿灯路口西200米处,经调查该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当事人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31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68条第3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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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3 | 高港交道罚字[2019]00042号 |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
2019年05月10日10时18分,当事人镇江民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之车辆苏L20171(黄)大型普通客车在泰州市高港红星美凯龙北许庄加油站(下客),被举报人拍摄照片。举报人向我单位举报,要求对当事人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据有:车辆(苏L20171(黄)违章照片壹份,“江苏运政在线"信息查询(截图)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86条第1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日内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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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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