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市监处罚〔2021〕711号 | - |
对当事人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行为,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行为,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10元;2、对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对李灵达处以罚款20000元,对康斌处以罚款20000元,徐斌辉处以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627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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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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