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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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春梅、祁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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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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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罗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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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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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赖善龙、陈明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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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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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钟宗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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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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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蔡正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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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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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刘永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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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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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杨金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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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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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林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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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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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陈焕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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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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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刘恒军、雷妮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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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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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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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执1820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6 | 详情 |
2 | (2020)浙0105执1195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8 | 详情 |
3 | (2020)浙0105执892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7 | 详情 |
4 | (2020)浙0603执1134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5 | (2020)浙0603执1133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6 | (2020)浙0603执1131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7 | (2020)浙0603执1135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8 | (2020)浙0603执1140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9 | (2020)浙0603执1137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10 | (2020)浙0603执1136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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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杭拱商初字第26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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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6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徐炳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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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炳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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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2 |
(2015)杭拱商初字第30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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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0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童友香 王跃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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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友香、王跃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童友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代垫款人民币38747.02元,并支付违约金2578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1日,自2015年9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另行计付)。二、被告童友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300元。三、被告王跃斌对被告童友香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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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
3 |
(2015)杭拱商初字第24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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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4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周金荣 柳燕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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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荣、柳燕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金荣、柳燕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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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
4 |
(2015)杭拱商初字第24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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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4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韩姣娜 姚建建 王振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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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姣娜、姚建建、王振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姣娜、姚建建、王振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3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届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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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
5 |
(2015)杭拱商初字第26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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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6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徐炳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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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炳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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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
6 |
(2015)杭拱商初字1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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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杭拱商初字12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王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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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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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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