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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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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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3执保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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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6-23 |
2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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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23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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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4 |
3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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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15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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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14 |
4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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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15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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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0 |
5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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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1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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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0 |
6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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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15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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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20 |
7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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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10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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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9-30 |
8 |
唐贤礼与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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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2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唐贤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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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12-11 |
9 |
唐贤礼与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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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2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唐贤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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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12-11 |
10 |
唐贤礼、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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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执52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贤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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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5-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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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5民初2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贤礼 被告- 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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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30 | 2020-09-01 |
2 | (2020)川0105民初2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贤礼 被告- 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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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30 | 2020-09-01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让江 被告- 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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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8-04-26 |
4 | - | - |
原告- 李光武 被告-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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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3-22 |
5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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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2 |
6 | (2017)川0114执保4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让江 被告- 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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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7-11-14 |
7 | (2017)川0114民初62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光武 被告-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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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10-31 |
8 | (2017)川0114执保3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让江 被告-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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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7-07-27 |
9 | (2016)川0106民初49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彭洁 被告-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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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7-06-15 |
10 | (2016)川01民初16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被告- 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曾大柱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赢龙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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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G40 | 2016-12-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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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执413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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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民初263号原告唐贤礼与被告谢宗卿、谢艳梅、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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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2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唐贤礼 被告- 谢宗卿 谢艳梅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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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263号原告唐贤礼与被告谢宗卿、谢艳梅、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贤礼偿还款项2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唐贤礼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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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2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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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307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守芳 被告-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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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3076号原告周守芳与被告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0106民初307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周守芬与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犍为海博春天龙池广场二期项目委托投资意向书》。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守芳款项408,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8,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2元,由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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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3 |
(2019)川0106民初29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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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296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唐贤礼 被告-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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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唐贤礼与被告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川0106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唐贤礼与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犍为海博春天龙池广场二期项目委托投资意向书》;二、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唐贤礼40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2月9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唐贤礼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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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4 |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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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2042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唐贤礼 被告- 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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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2042号原告唐贤礼与被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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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5 |
(2019)川0106民初29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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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296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唐贤礼 被告-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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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2960号原告唐贤礼与被告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通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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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6 |
(2019)川0106民初30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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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307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守芬 被告-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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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守芬与被告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川0106民初3076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6月20日下午2点30分在金牛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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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7 |
(2019)川0105民初263号原告唐贤礼与被告谢宗卿、谢艳梅、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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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2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唐贤礼 被告- 谢宗卿 谢艳梅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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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263号原告唐贤礼与被告谢宗卿、谢艳梅、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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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8 |
(2018)川0105民初10082号原告唐贤礼与被告李开林、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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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100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唐贤礼 被告- 李开林 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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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0082号原告唐贤礼与被告李开林、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贤礼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贤礼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汇诚丰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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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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