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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丰华林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25-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华林水泥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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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5民初11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重庆华林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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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9 2020-09-25
    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桥支行与刘安格刘晓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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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3民初138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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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0-04-13 2020-09-25
    3

    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晓林席坤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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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51民初6022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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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020-02-01 2020-03-10
    4

    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晓林席坤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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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4民初6377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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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9 2020-03-27
    5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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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民终2166号之一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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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31 2020-03-29
    6

    重庆华林水泥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晓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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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执异745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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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12-23
    7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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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5842号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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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1-16
    8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桥支行与刘春霞刘晓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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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3民初138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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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9-11-14 2020-04-21
    9

    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晓林席坤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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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5民初120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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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7 2021-03-31
    10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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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5民初1847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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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7 2020-04-16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渝0103民初138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桥支行 被告- 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龚正容 刘春霞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华林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晓林 席坤荣 刘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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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G55 2020-03-31
    2 (2018)渝05民初12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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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G89G92中缝 2019-11-24
    3 (2018)渝05民初12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林 席坤荣 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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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7
    4 (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春霞 李鹏 刘晓林 席坤荣 刘斌 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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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6-11
    5 (2017)渝0103民初2778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源兴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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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4-27
    6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安格 刘秀娟 饶刚 刘晓林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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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25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京0114执1557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2-16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3民初58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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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584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源兴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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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5842号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源兴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5842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2楼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二十日联系人:陈浴霖,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电话:023-636953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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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3
    2

    (2018)渝05民初12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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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5民初12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林 席坤荣 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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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5民初1205号刘晓林、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晓林、席坤荣、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4日9点30分在本院主楼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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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7
    3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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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安格 刘秀娟 饶刚 刘晓林 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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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安格、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安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截至2017年6月13日的利息12494.31元、罚息504903.98元、复利1285.82元,并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7年6月14日起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494.31元未基数,均按年利率9.94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安格所负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14-117-2号B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30元,由被告刘安格、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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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9
    4

    (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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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永红 秦爱华 康佳 刘晓林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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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康佳: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刘永红、秦爱华、康佳、刘晓林、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截至2017年6月6日的利息13038.82元、罚息495428.57元、复利1316.98元,并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7年6月7日起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3038.82元未基数,均按年利率9.94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秦爱华、康佳、刘晓林、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永红所负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14-117-2号B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6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4670元,由被告刘永红、秦爱华、康佳、刘晓林、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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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8
    5

    (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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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春霞 刘晓林 李鹏 席坤荣 刘斌 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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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席坤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刘春霞、刘晓林、李鹏、席坤荣、刘斌、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霞、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996302.31元、截至2017年5月26日的罚息350281.55元,并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7年5月27日起的罚息【罚息以本金3996302.31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同时不超过年利率6.63%)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晓林、席坤荣、刘斌、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春霞、李鹏所负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14-117-2号B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570元,由被告刘春霞、李鹏、刘晓林、席坤荣、刘斌、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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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8
    6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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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安格 刘秀娟 饶刚 刘晓林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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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安格、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刘安格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利息12494.31元;罚息504903.98元,罚息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本金*6.63%*1.5/360*延期支付天数;复利1285.82元,复利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利息*6.63%*1.5/360*延期支付天数,上诉数额系暂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所得,其后复利及罚息仍按照上诉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债务时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为被告刘安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八提供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B地块、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上述八位被告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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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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