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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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卫公罚〔2021〕142号 |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本局已于2021年8月24日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1-1-560),当事人在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涉及口杯、布草两种用品用具,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的,涉及2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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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详情 |
2 | 安公(灵)行罚决字[2020]00760号 | 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灵峰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28日以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冼瑞滔在未取得公安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安吉县灵峰街道桃花源悦榕商业广场安吉大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于同年6月2日晚提供给旅客潘某某住宿服务,6月3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检查查获。综上所述,冼瑞滔的行为已构成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安吉大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冼瑞滔负责管理的安吉大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旅馆住宿服务予以取缔。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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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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