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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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路政罚〔2021〕021862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6日15时9分,浙G88270重型半挂牵引车(6轴)行经S308(绍大线)绍兴方向K13+72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2.9吨。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4日对候胜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n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叁拾元整。n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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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详情 |
2 | 绍路政罚〔2021〕021861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31日11时55分,浙G88270/浙GJ9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6轴)行经S308(绍大线)绍兴方向K13+72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8.67吨。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4日对候胜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n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玖拾伍元整。n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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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详情 |
3 | 绍路政罚〔2021〕021865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9日20时48分,浙G88270/浙GJ98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6轴)行经S308(绍大线)绍兴方向K13+72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6.37吨。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4日对候胜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n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整。n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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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详情 |
4 | 绍路政罚〔2021〕021868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7日16时54分,浙G88270/浙GJ9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6轴)行经S308(绍大线)绍兴方向K13+72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0.55吨。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4日对候胜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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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详情 |
5 | 绍路政罚〔2021〕021867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1日14时55分,浙G88270/浙GJ98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6轴)行经S308(绍大线)绍兴方向K13+72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7.7吨。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4日对候胜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n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壹拾元整。n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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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详情 |
6 | 浙绍嵊公路(非)罚[2020]A71号 |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11月28日01时59分,驾驶员代成家驾驶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59875的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从东阳装运煤灰往嵊州行驶,行经嵊义线K31+300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车货总质量95.67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和《公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检测情况及接受处理地点。2020年04月20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确认该车为超限运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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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详情 |
7 | 浙金婺公路(非)罚[2020]020100053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5月19日06时05分,驾驶员吕永亮驾驶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68827/豫P3F8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散装水泥,从衢州到金华,途径S315省道16K+3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126.3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77.32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3月26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胡甦窕(33070632)、余辉(33070609核实了当事人吕永亮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3月26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婺公路(非)告〔2020〕02010005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3月26日当事人吕永亮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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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详情 |
8 | 浙金公路(非)罚〔2019〕010100119号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G69092的车辆行驶在G151667K+394M非现场检测点时,经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1.3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12.3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虽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经事后通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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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9 | 浙金公路(非)罚〔2019〕010100121号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G69092的车辆行驶在G151667K+394M非现场检测点时,经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5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8.5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虽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经事后通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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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10 | 浙金公路(非)罚〔2019〕010100120号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G69092的车辆行驶在G151667K+394M非现场检测点时,经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3.1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14.1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金华市一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虽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经事后通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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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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