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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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廖瑜芳、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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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094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廖瑜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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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1 |
2 |
深圳市合腾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林浩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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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80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合腾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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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8 |
3 |
深圳市合腾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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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095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合腾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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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8-05 |
4 |
陈艳平、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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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28306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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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09-03 |
5 |
廖瑜芳与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林浩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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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220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廖瑜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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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05 | 2021-01-01 |
6 |
邹洁、朱景岩、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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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恢108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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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09-03 |
7 |
陈艳平与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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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6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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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20-03-19 |
8 |
虞菊梅、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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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31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虞菊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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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06-20 |
9 |
梁小凤、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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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108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小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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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06-20 |
10 |
朱景岩、邹洁、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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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1248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朱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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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06-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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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172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9 | 详情 |
2 | (2021)粤03执148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3 | (2019)粤1971执恢1088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1 | 详情 |
4 | (2018)粤03执148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8-07-16 | 详情 |
5 | (2018)粤0391执617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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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67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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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78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延鹤 被告-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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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780号之一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延鹤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7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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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粤03执67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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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77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延珍 被告-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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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779号之一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延珍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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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3 |
(2021)粤0303民初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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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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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52号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浩明、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廖瑜芳与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浩明、第三人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林浩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瑜芳偿还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2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72元,由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林浩明、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廖瑜芳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277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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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4 |
(2021)粤03执17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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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7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廖瑜芳 当事人-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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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720号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廖瑜芳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32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7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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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5 |
(2021)粤03执148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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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4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合腾兴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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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480号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腾兴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32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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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6 |
(2021)粤0303民初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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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廖瑜芳 当事人-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林浩明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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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2号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廖瑜芳与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浩明、第三人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52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刘裕林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0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吴晓宇电话:0755-2232796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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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7 |
(2021)粤0303民初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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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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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52号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廖瑜芳与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浩明、第三人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52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刘裕林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0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吴晓宇电话:0755-2232796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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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8 |
(2021)粤03执8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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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8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帅 被告- 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置地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天贸易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林浩明 深圳市国盛八墅精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林钢锋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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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818号林浩明、林钢锋、张家界瑞盛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八墅精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天贸易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帅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58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8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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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9 |
(2019)粤03执35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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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汪紫薇 被告-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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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57号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汪紫薇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15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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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10 |
(2018)粤0391执61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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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61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伊 被告-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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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617号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85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6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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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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