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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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砚公(消)行罚决字【2018】第0016号 | 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砚山县新越五金机械厂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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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详情 |
2 | 砚环罚字【2018】014号 | 砚山县环境保护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县新越五金机械配件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1、责令停产整治,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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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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