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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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1]0193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至2021年7月16日,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8-22号的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陆续向未取得备案证明的杭州市西湖区浙江亚通焊材有限公司提供硫酸、盐酸、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同时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浙江亚通焊材有限公司提供硝酸、高氯酸、环六次甲基四胺、过氧化氢等易制爆化学品,且不如实记录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行为,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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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详情 |
2 | 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1]0019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8号-22上城工业园区,该公司作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储单位,不如实记录存储、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于2021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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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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