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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建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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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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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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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出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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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2017)甬宁生态二决字第3号 县城管局

     你公司在明知金色华府C地块建设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情况下,未会同施工单位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于2017年7月29日10时开工建设。  本机关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因你公司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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