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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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建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优娜、肖吉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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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9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建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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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7-11-02 | 2017-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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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海建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优娜、肖吉兆、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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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9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海建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被告- 王优娜 肖吉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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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96号王优娜、肖吉兆: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建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优娜、肖吉兆、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26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海建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优娜、肖吉兆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的关于宁海县梅林街道金色华府13幢1605室的备案合同编号为2011080004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王优娜、肖吉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海建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9月的担保垫付款207608.37元;三、被告王优娜、肖吉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海建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权利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0000元。如果被告王优娜、肖吉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14元,由被告王优娜、肖吉兆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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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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