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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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树坪、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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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执保9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邝振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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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28 |
2 |
北京阿博斯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杨树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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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民初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阿博斯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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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30 |
3 |
北京旭城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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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执复9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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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7 |
4 |
肖启光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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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恢6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肖启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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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7-02 |
5 |
肖启平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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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恢7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肖启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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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7-02 |
6 |
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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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执复24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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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30 |
7 |
程礼浩、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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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15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程礼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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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30 |
8 |
程礼浩、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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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15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程礼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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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30 |
9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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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申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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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09 |
10 |
林丽娜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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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执异26号 | 民事 |
异议人-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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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4-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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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4执1084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30 | 详情 |
2 | (2020)粤0104执1288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2 | 详情 |
3 | (2020)粤0104执1288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2 | 详情 |
4 | (2019)京02执1400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1 | 详情 |
5 | (2019)粤01执510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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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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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236-1号 | - |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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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236-1号2021年5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8日前,向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8-20层;联系人:余关宝;电话:1591596206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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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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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236-1号 | - |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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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236-1号2021年5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8日前,向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8-20层;联系人:余关宝;电话:1591596206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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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3 |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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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7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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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761号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移送执行你单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761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42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在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北路71、73号地下2层01号车位的房地产权证;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截至2019年1月10日为1803.2元,自2019年1月11日至办理产权登记入案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涉案车位已付房款的0.001%的标准计算);三、被执行人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1万元;四、本案仲裁费13,201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3529元,被执行人承担9672元(该费用已由申请执行人预缴,被执行人承担部分迳付申请执行人)以及本案的执行费23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发函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询关于涉案车位过户的处理意见。该局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出具了穗规划资源协查【2020】1844号复函,称涉案车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已采用实测成果办理了登记,但未划分具体车位位置,涉案车位位置与规划报建基本相符,暂未办理分割登记,若本院向该局送达涉案车位过户的协助执行文书,在不存在查封、抵押或其他限制转移的情况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交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执回执等资料办理过户不动产权证书。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粤01执276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北路71、73号地下2层01号车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魏宜成名下(身份证号码:441424193903121575),过户税费由申请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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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4 |
魏宜成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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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7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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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2761号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魏宜成与你单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7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42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魏宜成支付款项22572.3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39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05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魏宜成申请执行你单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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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5 |
(2018)粤03执212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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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1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丽娜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杨树坪 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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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125号之三杨树坪、林丽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树坪、林丽娜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拍卖通知书,内容为:本院委托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于2019年8月26日上午10时拍卖被执行人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000万股越秀金控(证券代码:000987)股票,起拍价为人民币55626690元。有关拍卖公告详见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版块。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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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6 |
(2018)粤03执212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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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1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冠力投资管理中心 被告- 林丽娜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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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127号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丽娜:申请执行人上海冠力投资管理中心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1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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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7 |
(2018)粤03执212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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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1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丽娜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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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125号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丽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13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1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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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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