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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恒信达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依水家园二期商业19号楼101(1-2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17

    法律诉讼14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丽与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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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晋0882民初12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张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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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津市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7-12
    2

    武士环与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张立新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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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黑8109民初33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武士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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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02
    3

    孙金才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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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吉75执2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孙金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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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2021-04-25 2021-06-29
    4

    余敦维、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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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1民初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余敦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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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4-28
    5

    阚岩与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金惠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保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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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吉7503民初111号 合同纠纷

    原告-阚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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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2021-04-23 2021-05-18
    6

    冯国星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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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5565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冯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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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7-29
    7

    姚登强与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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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1491民初779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姚登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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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4-27
    8

    马晓群、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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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1民初674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马晓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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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4-23
    9

    王爱娣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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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282民初2035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王爱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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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05-08
    10

    厉建松、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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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2民初1420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厉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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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5-0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浙0105执427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1-20 详情
    2 (2022)晋0522执33号 阳城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1-06 详情
    3 (2021)浙0205执1709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27 详情
    4 (2021)浙0782执9340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6 详情
    5 (2021)浙0281执2674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19 详情
    6 (2021)浙0203执2764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11 详情
    7 (2021)鲁0591执336号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24 详情

    送达公告1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5130号王姣容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迅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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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51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姣容 被告-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天津迅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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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5130号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姣容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迅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5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姣容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40077392021-08-0216:05:18:38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2021)粤0106民初5130号王姣容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迅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电话:020-830085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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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2

    (2020)浙0105民初7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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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750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汪曼丽 被告-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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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7501号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曼丽诉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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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3

    (2020)浙0105民初75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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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755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胡伟 被告-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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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7556号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伟诉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7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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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4

    (2020)浙0105民初7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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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750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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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7501号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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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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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112民初116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林佳云 被告-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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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对原告林佳云与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林佳云的起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闽0112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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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6

    (2021)粤2071民初987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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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987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全艳萍 当事人-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被告-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保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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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全艳萍诉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简聪,李伟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梦莹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收益人民币4685.21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2858.3元(按9.8%计,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24日);4、判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以上四项合计:人民币58043.41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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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7

    (2021)粤0106民初9570号张秀莲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讯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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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957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张秀莲 被告- 天津讯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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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9570号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讯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莲诉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讯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165142021-05-0815:44:48:759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2021)粤0106民初9570号张秀莲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讯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讯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电话:020-830085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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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8

    (2021)粤2071执保183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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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18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全艳萍 当事人-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被告-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保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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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全艳萍诉被申请人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9878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183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8043.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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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9

    (2021)粤0106民初5130号王姣容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迅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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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51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姣容 被告- 天津迅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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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5130号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迅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姣容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迅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融盛保理业务权益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一支付溢价回购债权款54848.49元(其中本金50000元。溢价款4848.49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延期回购债权溢价收益2990.14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10.2%/365天的标准,自2020年5月1曰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曰止),截至2020年11月30日暂计214天,合计2990.14元整;4、判令被告一承担违约责任5868.79元(以54848.4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11月30日暂计214天,合计5868.79元整);5、判令被告二对2、3、4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0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729972021-04-1316:04:39:908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2021)粤0106民初5130号王姣容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迅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天津迅达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电话:020-830085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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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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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112民初116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林佳云 被告-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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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信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依水家园二期商业19号楼10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Q8UD2E。法定代表人:张雪。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51315071C。法定代表人:管环宇。本院受理原告林佳云与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1)闽0112民初1164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回购款50000元及利息7566元(依据《保理业务权益合作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0.2%,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25日,利息为756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192元(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逾期金额57566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8月26日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计152天,逾期违约金为4375元,此后产生的违约金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若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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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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