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建行决字(2017)第5号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当事人作为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使用未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脚手架内侧隔离不到位等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在施工单位未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也未及时向建设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并提交相关材料,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罚款壹拾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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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温住建标罚字﹝2016﹞04号 | 市住建委 |
2016年11月29日,平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二期)监理工程在温州市公共资源管理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浙江工业大学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标内容异常一致,并向本机关汇报了上述情况。经核查,两投标人的技术标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16年12月05日,本机关指定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号:03000812050009、000815050003)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12月6日,本机关二名执法人员赴温州市公共资源管理交易中心调取投标人投标文件,经核查,浙江工业大学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标1-29页与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标1-30页内容完全一致,仅排版顺序不同,且双方采用的三张现场施工图也完全一样。2016年12月7日,本单位执法人员通知该公司接受询问调查。同年12月16日,浙江工业大学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人方小珍就两公司技术标内容异常一致问题接受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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