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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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2号 |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155号的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祯元)室内消火栓无水,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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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 详情 |
2 |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5号 |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155号的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祯元)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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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4号 |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155号的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祯元)室内消火栓内无水带和水枪,消防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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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3号 |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155号的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祯元)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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