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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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晓娟、李帅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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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55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晓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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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2 |
2 |
卢晓春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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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11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卢晓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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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8 |
3 |
陈旭玲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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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12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陈旭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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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8 |
4 |
徐妹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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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11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徐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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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8 |
5 |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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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335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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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1-07 |
6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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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12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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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28 |
7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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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21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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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8 |
8 |
李晓敏、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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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4执35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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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8 |
9 |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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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5执210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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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30 |
10 |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广州市优可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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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7574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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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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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执3223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溪河 黄建兴 李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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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8-02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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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88 | 2020-04-07 |
3 | (2019)闽0205民初28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被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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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G11 | 2020-03-24 |
4 | - | - |
原告- 佛山市南海桂城巧巧粮油店 被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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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3-10 |
5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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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 | 六版 | 2020-01-21 |
6 | (2019)晋0105民初26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郭彦锋 被告- 太原市和兴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颜文清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吉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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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9-10-27 |
7 | (2019)闽0205民初28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被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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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G33G36中缝 | 2019-10-17 |
8 | (2019)京0105民初90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熔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黄建兴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溪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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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9-10-01 |
9 | (2019)京0105民初90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建兴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溪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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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9-10-01 |
10 | (2019)京0105民初90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溪河 黄建兴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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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9-10-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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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4执2214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6 | 详情 |
2 | (2020)浙0784执3568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3 | 详情 |
3 | (2020)闽0205执2106号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4 | (2020)粤0106执2188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2 | 详情 |
5 | (2020)粤0106执2188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2 | 详情 |
6 | (2020)粤0105执19807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7 | 详情 |
7 | (2020)粤0111执990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3 | 详情 |
8 | (2020)粤0105执17574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8 | 详情 |
9 | (2020)粤0306执1335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8 | 详情 |
10 | (2020)粤0104执900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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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州市优可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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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5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优可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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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55号广州市优可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州市优可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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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2 |
(2021)粤0106民初4968号广州市蓝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工业大学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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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4968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蓝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工业大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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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4968号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蓝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工业大学、第三人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广州市蓝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食堂经营结算款1790572.31元(其中包括履约保证金800000元,未支付的食堂营业款余额990572.31元)及利息(利息以1790572.3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10时45分在凤凰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538355402021-03-1715:50:05:680联系人:张学滢、苏杰威(2021)粤0106民初4968号广州市蓝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工业大学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联系人:张学滢、苏杰威电话:830066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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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3 |
[裁判文书]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王卫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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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51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汪荣清 被告-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王卫华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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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王卫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荣清与被告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王卫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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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4 |
张晓娟与李帅飞、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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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55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晓娟 被上诉人- 李帅飞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 当事人-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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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4558号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娟与李帅飞、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张晓娟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4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7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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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5 |
上诉人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明森、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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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16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欧明森 当事人-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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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民终15169号欧明森:关于上诉人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明森、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516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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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6 |
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增理、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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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12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黄增理 当事人-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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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民终15125号黄增理:关于上诉人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增理、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512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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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7 |
上诉人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邹治明、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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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101-1510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驳回上 被上诉人- 维持原判 当事人- 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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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民终15101-15102号邹治明:关于上诉人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邹治明、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5101-15102号民事判决,两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计2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智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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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8 |
(2019)粤0106民初38461号李帅飞与张晓娟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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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4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帅飞 当事人-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娟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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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461号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帅飞诉被告张晓娟、第三人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106民初38461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张晓娟不服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8461号案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535192612020-08-2815:39:27:152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19)粤0106民初38461号李帅飞与张晓娟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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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9 |
原告汪荣清与被告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王卫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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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51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汪荣清 被告-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王卫华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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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汪荣清与被告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王卫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5103号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十五时四十五分在本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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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10 |
(2019)粤0106民初38461号李帅飞与张晓娟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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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4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帅飞 当事人-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娟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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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461号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帅飞诉被告张晓娟、第三人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晓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帅飞支付营业款4175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9175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笔以4175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张晓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4686122020-08-0715:59:06:802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19)粤0106民初38461号李帅飞与张晓娟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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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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