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广州亮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民终18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亮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7 |
2 |
刘麦桂与叶概、张友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421民初156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麦桂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4 |
3 |
广州亮宏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5民初5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亮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20 |
4 |
刘麦桂申请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421执保411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麦桂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27 |
5 |
刘麦桂、叶概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421财保276号 | - |
申请人-刘麦桂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2 |
6 |
广州市凯顺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14民初20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凯顺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26 |
7 |
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5民初268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1-01 |
8 |
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李尚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7民初50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1-05-11 |
9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汝钦五金灯饰店、黄汝钦等与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民初157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汝钦五金灯饰店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06 |
10 |
谢其木与莫爵平、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811民初104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谢其木 收起
...
展开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原告周春松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春松 被告-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吴大件 宋家明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吴大件:本院受理原告周春松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大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春松清偿工程款及材料款665346.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65346.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春松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17元(原告宋家明已预交),由原告宋家明负担560元,被告吴大件负担1025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540215372021-08-1717:13:00:711(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原告周春松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公告,吴大件,逾期1153528 收起
...
展开
|
2021-08-13 |
2 |
(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原告宋家明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家明 被告-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吴大件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周春松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吴大件:本院受理原告宋家明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大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家明清偿工程款及材料款665346.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65346.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家明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17元(原告宋家明已预交),由原告宋家明负担560元,被告吴大件负担1025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540215362021-08-1717:12:57:744(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原告宋家明与被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大件、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宋家,公告,逾期1153528 收起
...
展开
|
2021-08-13 |
3 |
(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原告周春松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春松 被告-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吴大件 宋家明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吴大件: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春松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周春松诉请本院判令:1.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1654.4元;2.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701654.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9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538834442021-04-2016:30:10:545(2020)粤0113民初16900号原告周春松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家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工程,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
展开
|
2021-04-15 |
4 |
(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原告宋家明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宋家明 被告- 周春松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吴大件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吴大件: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家明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宋家明诉请本院判令:1.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1654.4元;2.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701654.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9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538834432021-04-2016:30:07:430(2020)粤0113民初16899号原告宋家明诉你、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春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工程,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
展开
|
2021-04-15 |
5 |
(2021)粤0105民初548号广州亮宏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林旭日、肖培德、陈少斌、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5民初5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亮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王国忠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林旭日 陈少斌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548号肖培德(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墩中村西蔡126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亮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林旭日、陈少斌、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548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公司向原告偿还拖欠的311961.47元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11961.4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每年24%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为289853.07元;2.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诉讼费损失15483.9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5483.9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其中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947.12元);3.被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林旭日、肖培德、陈少斌、王国忠对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具体详见起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另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14时15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2法庭(广州市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8090802021-02-2613:22:07:297联系人:朱志伟、钟绮雯(2021)粤0105民初548号广州亮宏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林旭日、肖培德、陈少斌、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肖培德(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墩中村西蔡126号):1159080 收起
...
展开
|
2021-02-25 |
6 |
(2021)粤0105执保217号广州艾威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5执保2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艾威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217号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艾威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217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332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7935162021-02-1016:55:29:389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217号广州艾威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
展开
|
2021-02-09 |
7 |
(2020)粤0114民初15719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汝钦五金灯饰店、黄汝钦与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民初157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向本院起 当事人- 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汝钦五金灯饰店 被告- 请求判令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支付拖欠货款.元以 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日止)。二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请求判决两承担本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719号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汝钦五金灯饰店、黄汝钦与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拖欠货款93807.08元以及利息(以93807.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日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571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联系人:彭法官联系方式:020-66831552535906082020-09-3020:31:03:272(2020)粤0114民初15719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汝钦五金灯饰店、黄汝钦与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告,依法,请求,被告,判决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0-09-29 |
8 |
(2019)粤0105执保1514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05执保1514号 | - |
原告-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执保1514号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5执保1514号【原案号(2019)粤0105民初3186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经办人:周旭军电话:83005582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529585162019-12-0611:05:10:521(2019)粤0105执保1514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公告,送达,申请人,有限公司,裁定1153374 收起
...
展开
|
2019-12-05 |
9 |
(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88号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宽发 被告-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绿环宝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88号陈宽发:本院受理的你与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绿环宝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6.42元,由上诉人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15-12-24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