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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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卫公罚【2021】122号 |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新昌县城关唐诗之旅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44134298G现已查明:2021年12月01日,新昌县城关唐诗之旅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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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 详情 |
2 | 新卫公罚〔2020〕39号 |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
2020年11月5日,新昌县城关唐诗之旅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棉织品、一次性杯、拖鞋进行保洁。2020年11月9日我局对此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按照要求落实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17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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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详情 |
3 | 新卫公罚〔2019〕16号 |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
新昌县城关唐诗之旅宾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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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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