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天自然资规监【2019】3号 | 台州市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1、责令天台旅游休闲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990平方米土地(四至:东邻空地、南邻空地、西邻空地、北邻山地);2、没收天台旅游休闲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990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和合碑和水泥路面;3、对天台旅游休闲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990平方米的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9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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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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