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昌市工商处字〔2017〕第47号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立刻停止了广告发布行为,消除影响,且该公司此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性,未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业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为扶持地方经济发展,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减轻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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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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