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茂南卫公罚〔2021〕2006号 | 茂名市茂南区卫生健康局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茂名新福支行(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13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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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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