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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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用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万联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万联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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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943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用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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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8-21 |
2 |
陶心平、万联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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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212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陶心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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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7-29 |
3 |
文根基与万联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万联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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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18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文根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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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9 |
4 |
曾德宇、雷焕道与万联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原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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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647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雷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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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2-18 |
5 |
徐丹凤与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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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009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徐丹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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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7-26 00:00:00 | 2017-09-29 |
6 |
王金云与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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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003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王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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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7-26 | 2017-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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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9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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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9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陶心平 被告- 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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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陶心平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的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910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059.73元,合计59419.7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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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9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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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9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陶心平 被告- 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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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陶心平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91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科技工业功能区劳动争议派出庭(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77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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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3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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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3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陶心平 被告- 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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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陶心平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的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31号)中,申请人陶心平于2019年8月1日向本委提出了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理由是自愿放弃本次仲裁申请。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本委认为:申请人陶心平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陶心平撤回仲裁申请。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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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4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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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3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陶心平 被告- 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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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陶心平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3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8月1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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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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