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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风原生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778号2幢302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4
    • 送达公告 27

    法律诉讼24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潘建德、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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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002执78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潘建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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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1-08-27 2021-09-03
    2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赵锐勇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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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执480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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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 2021-07-16 2021-07-19
    3

    潘建德、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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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002执异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潘建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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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8-25
    4

    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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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6执3997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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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2-10
    5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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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民终59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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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3-11
    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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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执109号 股权质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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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31
    7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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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执109号之二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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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29
    8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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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民初14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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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3-30
    9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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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民初14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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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3-24
    10

    潘建德与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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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1002民初26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潘建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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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1-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12执2797号 临安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9-07 详情
    2 (2021)皖1002执786号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9 详情
    3 (2021)浙01执450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29 详情
    4 (2021)浙0106执1019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23 详情
    5 (2021)浙01执254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19 详情
    6 (2020)鲁07执618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0-11-11 详情
    7 (2020)鲁07执617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0-11-11 详情
    8 (2020)浙0106执3997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24 详情
    9 (2020)浙0106执1081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25 详情
    10 (2020)浙0103执196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1-20 详情

    送达公告2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383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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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8335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当事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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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335号赵锐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赵锐勇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债权本金人民币42316561.99元;2.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68250元(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并自2021年4月1日起,以769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被告赵锐勇为原告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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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2

    判决公告(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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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8民终71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被上诉人-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冰与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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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28民终71号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我院受理上诉李冰与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2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李冰不再担任被上诉人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三、驳回上诉人李冰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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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3

    开庭公告(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2021)云28民终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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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8民终71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上诉人- 李冰 被上诉人- 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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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28民终71号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我院受理上诉人李冰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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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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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民初2896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原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赵锐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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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桂01民初2896号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不服本院一审判决,现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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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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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民初2896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原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赵锐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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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19)桂0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3000万元,利息7759555.56元[该利息以1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自2018年9月20日计算至2019年8月2日(不含当日)为7759555.56元;自2019年8月2日起,以1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3130000元[该违约金以13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月12日暂计至2019年8月2日(不含当日)为13130000元;自2019年8月2日起,以13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至],滞纳金299516.39元[该滞纳金以2234555.5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自2018年12月26日暂计至2019年1月11日(不含当日)为17876.44元;以2774777.78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自2019年1月11日暂计至2019年8月2日(不含当日)为281639.94元;自2019年8月2日起,以2774777.78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30499997股“长城影视”(证券代码002071)股票及1124万股“长城动漫”(证券代码000835)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赵锐勇质押给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330万股“长城动漫”(证券代码000835)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上述第二项质押权后,被告赵锐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锐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797745元(原告已预交79774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803265元,均由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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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6

    (2019)浙0103民初27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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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27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 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赵锐勇 陈志美 赵非凡 杨逸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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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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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7

    (2019)浙0103民初26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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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26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赵锐勇 陈志美 赵非凡 杨逸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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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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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8

    (2019)浙0103民初2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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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27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赵锐勇 陈志美 赵非凡 杨逸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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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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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9

    (2019)浙0103民初27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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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27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赵锐勇 陈志美 赵非凡 杨逸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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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依法改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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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10

    (2019)浙0103民初27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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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27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赵锐勇 陈志美 赵非凡 杨逸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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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贷款利息95700元、罚息300150元、复利1436.2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罚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有权对被告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在编号为18BRZ005《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应收账款(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编号为0442914500053074811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有权就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编号为18BRZ012《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对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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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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