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新市监案字〔2020〕250号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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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详情 |
| 2 | 新市监案字〔2018〕236号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及时清理仓库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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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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