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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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连云港市晶都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与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文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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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22执4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晶都咨询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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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11 |
2 |
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正鸿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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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4执1597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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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3 |
7362宋跃进与张正鸿、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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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民初73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宋跃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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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1-28 |
4 |
3785单兴风与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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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民终378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单兴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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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1-01-11 |
5 |
3786单树周与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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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民终378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单树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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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7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周文平、张正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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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1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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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0-31 |
7 |
5264单兴风与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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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民初52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单兴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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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0-17 | 2021-04-30 |
8 |
5265单树周与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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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民初52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单树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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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0-17 | 2020-12-31 |
9 |
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正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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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2064号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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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10 |
10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正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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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1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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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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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722执457号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2 | (2020)苏0722执2064号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0 | 详情 |
3 | (2020)苏0722执1326号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2 | 详情 |
4 | (2020)苏0722执1131号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7 | 详情 |
5 | (2020)苏0722执1130号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7 | 详情 |
6 | (2019)苏0722执3204号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3 | 详情 |
7 | (2019)苏0706执1433号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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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正鸿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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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民初1007号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正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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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正鸿: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9)苏072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正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退还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息1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正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正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2万元;四、驳回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安红卫联系电话:0518-87346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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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2 |
关于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正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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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民初1007号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正鸿 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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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张正鸿: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9)苏0722民初10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20分在东海县人民法院青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丁铁生联系电话:87346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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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3 |
关于原告连云港市晶都咨询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告连云港市晶都咨询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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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800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连云港市晶都咨询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周文芹 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周文平 张正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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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文平、张正鸿、周文芹、李海林、张正利、马艳林、马静: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市晶都咨询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8)苏0722民初80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15:00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孙方联系电话:178512596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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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4 |
关于原告臧守抗诉被告张正鸿、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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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70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臧守抗 被告- 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正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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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张正鸿、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臧守抗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8)苏0722民初70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曹建联系电话:182627507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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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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