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稽罚[2019]343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6年2月支付金秀眉营销款435636元,2016年5月支付金秀眉营销款793322元,2016年10月支付金秀眉销售代理服务费701584元,这几笔款项都是作为金秀眉推销公司开发的瑞园小区房子的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金秀眉的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0.5倍罚款计298386.7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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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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