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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德通讯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通业路218号3幢2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9
    • 送达公告 59

    法律诉讼10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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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执保12526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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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4-21
    2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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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252号之二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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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5-19
    3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与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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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民再366号 定作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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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0-12-29
    4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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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民再367号 定作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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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0-12-29
    5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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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民申73号 定作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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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29
    6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与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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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民申72号 定作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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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25
    7

    杨旭东与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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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11230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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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1-01-07
    8

    深圳市凯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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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12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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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21
    9

    泸州高泰实业有限公司、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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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5执恢37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泸州高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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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0-12-04
    10

    重庆市友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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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民初620号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友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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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0-12-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9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9执5140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全部未履行 2021-04-28 详情
    2 (2021)粤1971执728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5 详情
    3 (2020)川05执335号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5-20 详情
    4 (2020)粤0307执5786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4-29 详情
    5 (2020)赣0191执312号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15 详情
    6 (2020)沪0116执100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18 详情
    7 (2020)沪0116执99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8 详情
    8 (2020)沪0116执97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6 详情
    9 (2020)沪0116执96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3 详情
    10 (2020)沪0116执96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13 详情

    送达公告5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242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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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42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范展 当事人- 深圳智乐未来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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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426号之一深圳智乐未来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范展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4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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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2

    (2021)粤0305执1090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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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90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程新 当事人- 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智乐未来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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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904号深圳智乐未来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程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9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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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3

    (2021)粤0309执51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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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5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盈佳五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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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140号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盈佳五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00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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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4

    (2020)粤0305民初23097、230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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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097、2309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智乐未来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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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097、23099号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程新、范展诉被告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智乐未来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23097、2309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3097、230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段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3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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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5

    (2019)粤0309民初1003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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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100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盈佳五金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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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0038号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盈佳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19)粤0309民初10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盈佳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226.16元;二、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盈佳五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2.2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2738.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7235.2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188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140.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77.2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人民币12226.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金盈佳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4元、保全费人民币161.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助理:谭佩佩联系电话:21050246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六楼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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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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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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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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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7

    更正——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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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初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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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初278号现将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G94版面公告编号为20120903310704104的公告更正如下: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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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8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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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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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G94版面公告编号为20120903310704104的公告更正如下: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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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9

    (2019)粤03民初3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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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2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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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252号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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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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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69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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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69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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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6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716元;二、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83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7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27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元,由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月三日(院印)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105038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3室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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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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