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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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路政罚〔2021〕90767 |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5日11时13分,浙GF50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S312(永武二线)武义、永康方向K14+6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9.33吨。8月2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9月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对洪佐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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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详情 |
2 | 金路政罚〔2021〕90656 |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7日11时28分,浙GF522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C284(十古线)金华、武义方向K11+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8.97吨。4月1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2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1日对洪佐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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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3 | 金路政罚〔2021〕90655 |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6日11时24分,浙GF522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C284(十古线)金华、武义方向K11+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8.48吨。3月1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3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1日对洪佐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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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4 | 金路政罚〔2021〕90315 |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5日12时30分,浙GF535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S312(永武二线)武义、永康方向K14+6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9.89吨。3月1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2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21日对洪佐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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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详情 |
5 | 金路政罚〔2021〕90301 |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4日14时47分,浙GF533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S312(永武二线)武义、永康方向K14+6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3.91吨。3月1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2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2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20日对洪佐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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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详情 |
6 | 金路政罚〔2021〕9033 |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16日9时8分,浙GF522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S312永武二线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9.48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48吨。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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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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