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钱塘市监罚处〔2020〕36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白杨市场监管所 |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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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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