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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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环执罚字〔2020〕11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明秀路口的南宁市地铁5号线2标9工区项目,于2020年7月6日20时后,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0〕24号)规定的禁止时段内,擅自使用1台混凝土罐车、1台汽车泵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照片3份;(三)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法定代表人易云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3份;(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0〕24号)1份;(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西改决字〔2020〕26号)及送达回证1份。我局于2020年9月16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0〕14号)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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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详情 |
2 | 南环执罚字〔2021〕62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3月23日22时后,使用混凝土运输车、汽车泵等机械设备,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明秀路口南宁地铁5号线2标土建9工区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该行为属于再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2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七)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八)施工日志复印件1份;(九)商品混凝土发货单4份;(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十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6份;(十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0〕11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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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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