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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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安天成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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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1执354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安天成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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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1-02 |
2 |
黄金林、贵阳工投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合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邱书碧、饶德奎、郎洪友、刘燕、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贵州金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明锦煤矿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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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执异5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异议人-黄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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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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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工投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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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执141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阳工投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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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07 |
4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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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1民初592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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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10-21 |
5 |
深圳市捷安天成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邱书碧、绕德奎、郎洪友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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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执异2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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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6-04 |
6 |
黄金林诉贵阳工投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邱书碧、饶德奎、饶德聪、郎洪友、刘燕、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贵州金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明锦煤矿(普通合伙)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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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执异5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异议人-黄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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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9-17 |
7 |
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贵阳工投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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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109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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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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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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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5执2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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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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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3执265号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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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3执26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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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7-05 |
10 |
(2019)黔01执异353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邱书碧、绕德奎、郎洪友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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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执异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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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19-10-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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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黔0113执265号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0 | 详情 |
2 | (2016)黔01执517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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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黔民终10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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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109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燕 饶德聪 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饶德奎 邱书碧 贵阳工投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金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清镇市明锦煤矿 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 朗洪友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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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黔民终109号朗洪友、邱书碧、饶德奎、饶德聪、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燕、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贵州金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明锦煤矿:上诉人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阳工投担保有限公司、朗洪友、邱书碧、饶德奎、饶德聪、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燕、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贵州金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明锦煤矿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等,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上诉人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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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2 |
(2019)黔民终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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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3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饶德芳 贵州黔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邱书碧 被上诉人- 饶德聪 邱书林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 饶德奎 贵州乾丰开元贸易有限公司 邱书亮 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 贵州元茂通贸易有限公司 饶祖星 贵州金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 邱书元 郎洪友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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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黔民终36号贵州元茂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乾丰开元贸易有限公司、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贵州金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饶德奎、郎洪友、饶德聪、邱书林、邱书元、饶祖星、邱书亮: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邱书碧、饶德芳与被上诉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原审被告贵州元茂通贸易有限公司、郎洪友、饶德奎、饶德聪、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贵州金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贵州乾丰开元贸易有限公司、邱书林、邱书元、饶祖星、邱书亮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潘育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范淑婷、罗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申请和解确认书等相关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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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3 |
(2018)黔民终1049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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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终1049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朗洪友 被上诉人- 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公司 刘燕 饶德聪 饶德奎 邱书碧 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 贵州工投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金兰矿业有限公司 清镇市明锦煤矿 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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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公司、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贵州金兰矿业有限公司、清镇市明锦煤矿、邱书碧、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刘燕、饶德奎、饶德聪:上诉人朗洪友与被上诉人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公司、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贵州金兰矿业有限公司、清镇市明锦煤矿、邱书碧、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贵州工投担保有限公司、清镇市明锦煤矿、刘燕、饶德奎、饶德聪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现已依法作出(2018)黔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因无法联系到上述人的等,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直接送达本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849.56元,由朗洪友负担。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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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4 |
(2018)黔民终1049公告庭前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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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初110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朗洪友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公司 刘燕 饶德聪 饶德奎 邱书碧 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 贵州工投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金兰矿业有限公司 清镇市明锦煤矿 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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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公司、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贵州金兰矿业有限公司、清镇市明锦煤矿、邱书碧、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刘燕、饶德奎、饶德聪:上诉人朗洪友与被上诉人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公司、开阳龙岗镇赶场路煤矿、贵州金兰矿业有限公司、清镇市明锦煤矿、邱书碧、贵州和信金成工矿装备有限公司、贵州工投担保有限公司、清镇市明锦煤矿、刘燕、饶德奎、饶德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联系到上述相关人员,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请求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贵州工投担保有限公司少承担还款本金4015119.44元;三、请求判决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贵州工投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121700元。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满之日的第2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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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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