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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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运政罚〔2021〕18525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1日10时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余姚市寺慈线对浙B1G903/皖CE949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甄文有,车辆所有人是宁波亚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7月21日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志祥、胡佰军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暂扣凭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亚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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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详情 |
2 | 北公路罚[2020]03(41)10186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1P807/皖C2288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亚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5月03日15时26分车号为浙B1P807/皖C2288挂的车辆行驶在G228丹东线3705K+807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850千克,超限18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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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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