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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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胥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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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4执3481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沈阳胥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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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3 |
2 |
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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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200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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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5 |
3 |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恒仁顺昌建材经销处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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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5民初680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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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25 |
4 |
沈阳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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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执保22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沈阳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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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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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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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初1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沈阳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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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15 |
6 |
申请保全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沈阳双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树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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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5执保44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保全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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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09 |
7 |
沈阳国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沈阳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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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执保5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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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15 |
8 |
沈阳时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文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理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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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民初98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沈阳时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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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17 |
9 |
沈阳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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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执77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沈阳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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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04 |
10 |
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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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944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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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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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华 被告- 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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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G59 | 2020-03-06 |
2 | (2019)辽01民终78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沈阳市利和建筑材料厂 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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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9-12-07 |
3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阜新市太平区龙鑫房屋维修队 被告- 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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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9-09-10 |
4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阜新大伟建筑防水工程队 被告- 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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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9-08-27 |
5 | (2017)川0113民初235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顶固集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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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8-06-21 |
6 | (2016)浙0782民初2120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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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04 |
7 | -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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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 2017-03-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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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辽0104执3481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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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6200号公告拍卖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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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200号之八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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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200号之八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刘立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刘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5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200号拍卖通知书,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0755/03)于2021年8月10日予以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刘立新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10层9号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90237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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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2020)粤03执62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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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200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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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200号之三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刘立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刘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5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执6200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的所有平台对被执行人刘立新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10层9号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90237号)、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9号11层1号房(不动产权证号:201800278045)、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5036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D幢607、608、609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40239、10040240、10040238号]、被执行人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层0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7000082051、700091044)、被执行人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海棠湾镇南田农场东风分场尚・海棠4幢101号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24859号]、尚・海棠11号楼A单元302、3A02、502、702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24794号]、尚・海棠11号楼E单元603、703、803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24794号]的现值进行查询,据上述平台反馈上述房产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128136元、2587973元、991603元、991603元、1006181元、109849369.14元、15350823.14元、5393373元、2371866元、2156190元、2155677元、2154652元、2494209元、2493698元、2157332元。本院将以上述价格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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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3 |
(2020)粤03执620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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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2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立新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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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200号之一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刘立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刘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5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执62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海棠湾镇南田农场东风分场尚・海棠4幢101号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房预许字(2016)011号]、尚・海棠11号楼A单元302、3A02、502、702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房预许字(展期)(2016)011号]、尚・海棠11号楼E单元603、703、803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房预许字(展期)(2016)011号]以清偿债务;二、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立新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10层9号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90237号)以清偿债务;三、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立新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9号11层1号房(不动产权证号:201800278045)以清偿债务;四、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立新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5036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D幢607、608、609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40239、10040240、10040238号]以清偿债务;五、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层0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7000082051、700091044)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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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4 |
(2019)粤03民初1011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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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0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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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011号刘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刘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清偿贷款本金57682209.52元、利息146258.4元并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支付罚息至欠款清偿日止(其中JK161618000001合同项下至2019年8月30的罚息为1045986.64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以17715367.92元为基数计算;JK161618000002合同项下罚息以40113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计算);二、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8000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其中以1500万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算;以3960万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算;以2540万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算);三、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因追偿损失所发生的律师费150000元;四、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被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7000082051号)、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层02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7000091044号)行使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被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7000082051号)、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层02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7000091044号)2018年1月2日起两年内的应收租金行使质押权,优先受偿。六、被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立新就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立新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七、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9611.87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立新共同负担754000元,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5611.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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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5 |
(2019)粤03民初1011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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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0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 刘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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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011号刘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嘉为实业有限公司、刘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清偿贷款本金57682209.52元、利息146258.4元并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支付罚息至欠款清偿日止(其中JK161618000001合同项下至2019年8月30的罚息为1045986.64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以17715367.92元为基数计算;JK161618000002合同项下罚息以40113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计算);二、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8000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其中以1500万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算;以3960万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算;以2540万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算);三、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因追偿损失所发生的律师费150000元;四、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被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7000082051号)、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层02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7000091044号)行使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被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7000082051号)、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港印象家园(A区)裙楼01层02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7000091044号)2018年1月2日起两年内的应收租金行使质押权,优先受偿。六、被告深圳市登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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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6 |
(2019)粤06执复36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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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复364号 | - |
当事人- 佛山市杜赛尔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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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复364号佛山市杜赛尔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复议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5执异3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2019)粤06执复36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执异37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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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7 |
(2016)浙0782民初21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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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20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 被告-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学利 郭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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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学利、郭金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学利、郭金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12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钟海年)与被告任学利、郭金标于2012年8月18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任学利、郭金标支付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钟海年)钢管扣件租金人民币480608元及违约金15万元。三、被告任学利、郭金标支付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钟海年)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0元。以上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钟海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任学利、郭金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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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8 |
(2016)浙0782民初21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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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20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 被告-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学利 郭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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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学利、郭金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学利、郭金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判令三被告支付钢管、扣件租金480608元;3、判令三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50000元;4、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9日9时2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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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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