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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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荔工商处字[2018]545号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伊丽莎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9764507Y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4号负2-8层及902房法定代表人:林秋华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2月24日营业期限:2011年2月2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卫生2018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到当事人的上述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涉嫌违法的医疗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经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1年2月24日起,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4号负2-8层及902房从事妇产科等诊疗服务活动。期间,为达到宣传诊疗效果、提高医院形象的目的,当事人自行开设了互联网站(网址:www.eliza.hk),由当事人工作人员设计、制作和发布了系列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情况如下: 1.使用的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未能提供有效资料证明。 在“不孕不育-输卵管堵塞-正文”栏目对“宫腹腔镜输卵管自体移植吻合术”宣传,“腹腔镜手术在现代不孕不育诊疗领域被称为‘保存生命质量的手术’,这很大程度上依靠其微创、伤害小、术后并发症少、恢复快的特点”;在“不孕不育-输卵管堵塞-正文”栏目对“HPC三镜微微创联合诊查术”宣传,该技术“时间短、痛苦小、精确率高、安全系数高”;在“妇科-特色医疗”栏目宣传,“生殖道微生态平衡疗法具有安全、高效、不易复发等特性”,“盆腔微创康复系统……精准快速地灭杀致病菌,治愈率高不易复发。……能轻松、高效治疗盆腔炎”。上述宣传医疗技术优势的广告中,使用了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但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资料证明。 2.发布含保证治疗功效用语的广告。 在“妇科-特色医疗”栏目中宣传,“生殖道微生态平衡疗法……能从根本上彻底治愈妇科炎症”;在“妇科-妇科炎症-正文”中宣传,“采用的VBS阴道微生态平衡疗法……无毒、无副作用”、“从源头到愈后,从根本上彻底治愈妇科炎症”;在“计划生育-特色医疗”栏目中对“双腔减压无痛人流术”宣传,该技术“杜绝了宫血逆流”;在“不孕不育-输卵管堵塞-正文”栏目对“HPC三镜微微创联合诊查术”宣传,该技术对治疗输卵管不通可“一次性复通”。 3.发布说明治疗有效率的广告。 在“不孕不育-输卵管堵塞-正文”栏目对“宫腹腔镜输卵管自体移植吻合术”宣传,“宫、腹腔镜输卵管自体移植吻合术手术成功率高达95%以上”、“宫、腹腔镜输卵管吻合术后的妊娠率可达95%以上”。 4.发布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当事人与部分病人口头约定或签订《肖像权授权使用协议》取得授权,在网站“不孕不育”页面中设置“成功案例”专栏,发布了含患者称谓、病史、治疗过程、治愈效果、与医生微信交流截图或治疗图片等治疗病例的广告,对当事人的诊疗效果作推荐和证明。 鉴于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上述广告,未额外支付上述广告费用,故当事人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网络广告打印件、患者肖像使用证明等证据证实。本局于2018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荔分听字(2018)第0201803030000037-00014号《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本局认为: 1.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含引证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构成广告使用引用语未表明出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鉴于该项违法情节轻微,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表示疗效保证、说明有效率及患者治疗病例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鉴于该项违法情节一般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5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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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详情 |
2 | (穗)食药监械罚〔2017〕174号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没收超声诊断仪(序列号分别为D59715和D59728)2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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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详情 |
3 | 荔卫医罚[2022]14001号 | 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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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穗荔(消)行罚决字〔2021〕0016号 | 广州市荔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
给予广州市伊丽莎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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