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越公(府)行罚决字[2018]11137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3月06日11时许,府山派出所在对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的硅片一厂车间进行治安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使用30-32%的双氧水(过氧化氢溶液)过程中,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的用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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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绍越环罚字〔2017〕52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越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环罚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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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绍越公(府)行罚决字[2017]11987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6月05日14时40分许,马国萍作为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物资设备保障部的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离岗,导致该公司剧毒物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治安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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