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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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霍根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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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7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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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18 |
2 |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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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98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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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3-08 |
3 |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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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98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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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3-08 |
4 |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黎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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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70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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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22 |
5 |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娟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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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63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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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0-14 |
6 |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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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5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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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8-30 | 2020-10-19 |
7 |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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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61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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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29 |
8 |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季诚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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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65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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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29 |
9 |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钢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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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67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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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29 |
10 |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季诚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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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65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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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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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61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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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1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吕新华 吕小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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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197号吕新华、吕小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新华、吕小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2014.11.8-2015.12.31的物业服务费1756.8元和2014.2.1-2015.12.31的车位管理费1150元,共2906.08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违约金1342.61元;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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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2 |
(2021)浙0110民初162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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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2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孙妮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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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201号孙妮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妮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9月6日-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881.79元、公共能耗费950.76元,共2832.55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1308.6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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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3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9522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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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952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邵富春 被告- 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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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9522号之二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富春与被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富春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一审主审法官:张宏,联系电话:0571-865778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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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4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952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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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952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邵富春 被告- 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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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9522号之一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富春与被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4民初9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邵富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邵富春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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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5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95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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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952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邵富春 被告- 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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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9522号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富春诉被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О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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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6 |
(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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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高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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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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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
7 |
(2014)杭下民初字第17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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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17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仇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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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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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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