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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州

    温州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曹埭村(金州工业园综合楼3-4层、6-7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瓯卫公罚[2021]03450号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温州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73999923K现已查明:2021年10月13日,温州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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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7 详情
    2 温瓯卫公罚〔2020〕03085号 温州市瓯海区卫健局

    本案中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且积极整改其违法行为,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一般情形,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本案违法程度较轻,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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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7 详情
    3 温瓯综法处字[2019]第007-123号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12-1809:00:00,温州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郭溪街道曹埭村(金州工业园综合楼3-4层、6-7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局郭溪中队2020-0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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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2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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