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西管公(消)行罚决字〔2016〕17000038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区大队 |
现查明现查明你(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你单位一年内非首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但在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前改正完毕,且没有引起火灾或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决定给予杭州西湖之春柳莺休闲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吴山支行(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区大队 2016年8月10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