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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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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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89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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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11-21 | 2017-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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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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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8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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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6-11-22 | 2017-04-27 |
3 |
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施向东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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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352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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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6-11-08 | 2016-11-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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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591执1892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7 | 详情 |
2 | (2015)吴执字第03521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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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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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8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赵丽娜 季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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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7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5月9日的欠息人民币1415500元以及从2016年5月10日起以人民币3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8910元;三、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应当对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915元,由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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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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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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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8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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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87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415500元(暂算至2016年5月9日,以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4415500元;2.判令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8910元;3.判令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对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5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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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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