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泰市监处字〔2018〕16号 |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塑料杯;二、没收不合格的一次性塑料杯18包(1026只);三、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9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10元(壹佰壹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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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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