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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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金坛区水上花浴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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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3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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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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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常州博得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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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3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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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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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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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92民初35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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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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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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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15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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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7-04-18 00:00:00 | 2018-0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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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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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31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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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0/11/2713:46:08浏览次数:870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给付蒸汽款186445.4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6元,由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负担2326元,被告秀泰坊公司负担36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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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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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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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3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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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0/11/415:28:10浏览次数:996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金坛区水上花浴池: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以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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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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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水上花浴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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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3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 金坛区水上花浴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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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水上花浴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发布时间:2020/8/128:43:33浏览次数:58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413民初3592号金坛区水上花浴池: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水上花浴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蒸汽费139508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3950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自2019年9月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若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114天,计79519.56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09时15分在金坛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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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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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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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31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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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发布时间:2020/8/517:48:16浏览次数:625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3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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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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