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坛市监处字〔2020〕027号 |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组调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能正确认识到错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4895.35元;(二)并处罚款1029.0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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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详情 |
2 | 常市监价案﹝2019﹞9号 |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30673.26元,并处罚款1571.1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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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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