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卫公罚字[2019]29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游泳场所池水水质经抽检3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八千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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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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