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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林置业
绍兴毓林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2
罚款150000元。 收起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情形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且当事人已停工,积极改正,建议作出以下处罚意见: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陆拾捌万陆仟肆佰零壹元叁角陆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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