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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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市监四罚处字〔2020〕001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1、立即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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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2 | 温发改检处〔2016〕13号 | 市发改委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发改检处〔2016〕13号案件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被处罚人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郑杰主要违法事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推出“充流量送好礼”活动时,对短信办理的客户在收取流量包年费用后,才告知用户“首月月费和流量按当月剩余天数折算”的计费规则,造成了非当月1日办理的用户的实际优惠时间没有达到一个自然年,属于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年12月5日 公示时期:2016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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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温发改检处〔2016〕12号 | 市发改委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发改检处〔2016〕12号案件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被处罚人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郑杰主要违法事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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