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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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卫传罚[2020]5097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杭州科伊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未对已消毒的污水进行总余氯监测,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不规范,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110.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本机关决定给予杭州科伊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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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详情 |
2 |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127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科伊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5000元。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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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详情 |
3 | 杭下卫传罚[2019] 5114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你诊所未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8日未对污水进行微生物监测;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8日未开展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生物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74.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4000元”,本局决定对你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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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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