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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达新

    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7]13118号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1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浙江宏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2日至今,浙江宏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相关情况,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罚款三千元并处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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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1 详情
    2 虞环罚字(2017)268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7]268号当事人:浙江宏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3523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建庆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我局于2017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总砷浓度为0.88mg/L,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即总砷≤0.5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操作工操作失误,未及时发现重金属去除段药剂自动投加器失灵,导致三氯化铁药剂投加量减少,砷处理率降低,最终导致废水超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姜彩根、沈林海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金建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7〕7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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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虞环罚字(2017)173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7]173号当事人:浙江宏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3523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建庆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我局于2017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采集你单位入网排放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废水砷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限期)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载明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7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7]36号),后于2017年7月31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7]136号),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处罚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元。另一方面,我局已于2017年4月5日对你单位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及污水入网排放正常,采集你单位入网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砷浓度为0.769mg/L,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水污染物允许最高浓度限值要求,即总砷≤0.5mg/L。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持续超标排放,属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姜彩根、沈林海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金建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7〕4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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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虞环罚字(2017)136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7]136号当事人:浙江宏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3523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建庆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我局于2017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水站正在入网外排污水的情况下,现场采集你单位污水站入网外排污水水样一只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水样总砷浓度为0.7mg/L,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水污染物允许最高浓度限值要求,即总砷≤0.5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操作工操作失误,未及时发现重金属去除段药剂自动投加器失灵,导致三氯化铁投加量减少,砷处理率降低,最终导致废水超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姜彩根、沈林海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金建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7年6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7〕3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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