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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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奉(溪)行罚决字[2020]01322号 |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溪口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26日9时许,溪口派出所民警在对奉化市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的双氧水虚拟仓库及相关台帐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近一年双氧水相关台帐缺少12次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记录以及每年一次的安全应急演练记录,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设置相应的人体防范等安全防范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奉化市兄弟木业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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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详情 |
2 | (奉)应急罚〔2019〕038号 | 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7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2019年7月17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奉)应急责改〔2019〕107号),责令你单位在2019年8月16日前整改完毕。。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19年7月17日,奉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2、企业负责人陈伟荣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安管员赵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3、宁波市奉化兄弟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没有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宁波市奉化兄弟木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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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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